山东临沂市兰山区餐馆发蛤蟆汤照拟罚45万 5人被停职
2025-07-15

1.jpg


餐馆发“蛤蟆汤”照片拟被罚45万?临沂通报:撤销处罚,5人停职


近日,针对兰山区一饭店因发布菜品视频拟被高额处罚一事,临沂市高度重视,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对此事件进行提级调查。

 

经调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处罚证据不足。仅凭当事人发布的视频照片作出处罚告知,事实不清。二是执法程序不当。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未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以上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对该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撤销,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齐某进等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后续将对此事件继续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成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前报道:

 

45万元“天价罚单”?餐馆老板发“蛤蟆汤”照片惹争议

近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老板因发布“蛤蟆汤”等菜品图片,被开出45万元罚单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媒体此前报道,今年2月,在山东临沂开饭店的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记录饭店日常的视频,其中一道名为“蛤蟆汤”的菜品引发关注。张女士称,该菜品实际食材为牛蛙,当地风俗将牛蛙称为“蛤蟆”。3月22日,张女士接到兰山区市场监管部门电话,称该视频涉嫌违法广告,需配合调查。张女士表示会在一周内前往接受调查,并立即删除了视频。然而,3月24日,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塞进饭店门缝,告知书称餐馆涉嫌发布法律禁止的广告行为,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拟依法从重处罚45万元。

 

张女士表示难以接受这一处罚,称自己从未拒绝配合调查。其代理律师龚华指出,市监局未现场调查取证,两天内即作出拟处罚决定,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3月28日,张女士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主张发布的视频并非广告、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此后三个多月,兰山区市监局既未撤销告知书,也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无奈之下,张女士于7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10日,法院立案审核通过。

 

7月11日晚,“兰山融媒”发布情况通报称,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已于5月12日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通报称,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绝签字

据大河报·豫视频报道,7月14日早上7时许,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兰山区市监局”)多名工作人员上门,向餐馆老板张女士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最终,在餐馆所在社区居委会人员见证下,市监局工作人员完成“拒签送达回证记录”。

 

7月14日下午,张女士的委托人王先生与代理律师赴兰山区市监局沟通,要求确认当日送达的《不予处罚决定书》无效;并撤销这一行政处罚案件,未获实质性进展。

 

据了解,兰山区融媒体中心发布情况通报,兰山区联合调查组正就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清晨送达文书

据张女士介绍,7月14日早上7时许,兰山区市监局4名工作人员来到她的餐馆,向她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她签字。“他们说,5月12日就已经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因为工作人员疏忽,现在才把文书送过来。”张女士说,工作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向她表达了歉意。

 

张女士提供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不罚决字〔2025〕1号)显示,该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当事人“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5条宣称含有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菜品内容的广告视频。经营者发布宣称以蛤蟆为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决定书显示,3月25日,兰山区市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以45万元罚款的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3月27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视频内容非商业广告,视频内部不包含违法成分,已及时删除视频,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

 

兰山区市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视频内容违法。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及时删除视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张女士说,工作人员向她宣读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便让她赶紧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由于工作人员来得比较早,她委托的律师尚未赶到,因此她并未签字。“我要求他们把文书留下,等律师看过后再决定是否签字,他们不同意,说不签字就没法完成送达。”张女士说,僵持一段时间后,工作人员联系了餐馆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完成了“拒签送达回证记录”,但并未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留下。

 

律师质疑处罚程序违法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龚华认为,兰山区市监局在5月12日作出不再处罚的决定,却迟至7月14日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同样,不予处罚决定也应当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龚华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兰山区市监局在5月12日作出不再处罚张女士的决定,最迟应该在7日内,也就是5月19日将撤销行政处罚通知文书送达张女士,但时至两个月后的7月14日早晨7点才送达,涉嫌程序违法。

 

此外,龚华还表示,在兰山区融媒体中心7月11日发布的通报中,兰山区联合调查组称,该案的基本脉络为: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市监局立案,3月24日下达拟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资料并删除视频,5月12日决定不予处罚。“但据我们了解,市监局是在3月22日以涉嫌违法广告为由电话通知张女士配合调查,张女士当即删除了视频,并非通报中所说的3月27日才删除视频。”龚华说,这一事实的出入也需要市监局作出解释。

 

龚华还指出,兰山区市监局认定张女士发布的视频为广告,依据不足。“张女士发布的视频中没有店铺名称、地址、价格等信息,也没有购买链接,只是分享了一道菜品,不应认定为广告。”龚华说,即便认定为广告,市监局在作出拟处罚45万元的决定前,也未充分听取张女士的陈述和申辩,违反了法定程序。

 

委托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案件

7月14日下午,张女士的委托人王先生与代理律师龚华赴兰山区市监局沟通,要求确认当日送达的《不予处罚决定书》无效;并撤销这一行政处罚案件,未获实质性进展。

 

王先生说,他们向兰山区市监局相关负责人提出,市监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问题,如未现场调查取证、未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文书等,因此要求确认7月14日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并撤销这一行政处罚案件。“但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向上级汇报后才能答复我们。”王先生说。

 

王先生表示,张女士经营的餐馆规模较小,自3月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生意一落千丈,损失惨重。“我们希望市监局能够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尽快解决此事,给张女士一个合理的说法。”王先生说。

 

目前,张女士的行政诉讼已由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其委托人王先生表示,“希望通过诉讼确认兰山区市监局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在通报中表示,正就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