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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50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援,最终17人遇难、5人受伤,造成经济损失两千万余元;2020年3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发生坍塌,71名被困人员中29人不幸离世,造成5794万元的经济损失。上述两起事故均为酒店行业的安全管理敲响警钟,两起悲剧发生的根源均离不开一个词:酒店物业改造。酒店私自违规进行物业改造,无视法律法规与安全准则,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灾难。
酒店进行物业改造本意是为了提升酒店环境、硬件设施,但却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归根结底是酒店忽略物业改造中的安全问题。那么,酒店物业改造的安全底线到底在哪?
酒店物业改造的安全底线之一,是依法依规的审批程序。安全生产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被写入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每一项审批流程,都是为安全增设的一道防护网。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装修装饰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且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规避审批。然而,苏州四季开源酒店辅房改造却未经任何许可,未向住建部门申报备案,还非法委托、承揽,在无任何监管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审批并非形式主义,而是对建筑安全的专业把关,跳过审批、违规施工,就是主动拆除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就是将生命与财产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酒店物业改造的安全底线之二,是责任意识。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场所,每一次改造都关乎众多旅客与员工的生命安全。泉州欣佳酒店在改造过程中,酒店业主早已发现房屋基础沉降和承重柱变形等重大事故前兆,却心存侥幸继续违规冒险经营,最终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从2019年武汉七天酒店坍塌,到苏州、泉州的重大事故,多起悲剧都发生在“边经营边改造”的场景中。经营者一味追求经营便利、盲目扩大使用面积,将安全抛诸脑后,最终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
酒店物业改造的安全底线之三,是科学规范的施工。建筑结构是物业的基础,每一处改动都可能影响整体安全,绝非经营者可以随意改动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一律不得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亦明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还对无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为设定了高额的罚款。经调查认定,四季开源酒店坍塌正是因为业主方私自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错误的设计、混乱的施工,多重因素的叠加共同导致了悲剧发生;泉州欣佳酒店更是因为违法增加夹层改建使建筑承载能力达到极限,再加上违规加固焊接引发钢柱失稳,最终整体坍塌。两个例子充分说明酒店物业改造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专业的设计方案,施工流程需规范,改造质量更需要严加监管,任何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都是在触碰安全的红色高压线。
酒店物业改造的安全底线之四,是权责清晰的追责机制。当前,我国已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无论工程建设结束多少年,只要建筑物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都会被依法追责。这一制度的推行,就是在以清晰的追责机制倒逼各方履行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降低质量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文件符合规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履行监督职责。苏州、泉州两起事故中,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严厉惩处,部分被依法移送起诉,部分被行政处罚,涉及的公职人员亦因履职不力被追责问责。对于酒店经营者而言,自身不仅要坚守安全底线,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改造过程中明确各方权责,监督施工单位规范作业,防范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酒店物业改造的初衷本应是提升服务品质,而不是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对于酒店人而言,坚守改造安全底线,不是额外的负担,而是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拒绝边经营边改造的违规操作,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严谨、合规的设计方案。否则,酒店不仅需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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