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8月21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局长于文明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于文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于文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2月,于文明利用担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药品注册审批、产品注册证书延期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344万余元。

法院认为,于文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文明曾长期在国家中医药管理系统担任领导职务,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廉洁用权,却把药品注册审批等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为相关企业和人员谋取利益,严重破坏药品监管领域正常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利益,依法应予惩处。同时,法院查明,于文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药品注册审批和产品注册证书延期,直接关系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公平竞争和公众用药权益,是医药监督管理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于文明利用相关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财物,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多个审批、监管事项,社会危害性严重。其行为不仅违反党纪国法,也损害了中医药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
公开资料显示,于文明曾长期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先后担任副局长、局长等职务。其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2009年至2021年2月,涉及药品注册审批、产品注册证书延期等多个关键事项。这些事项专业性强、审批权限集中,一旦缺乏有效监督,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风险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中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承担着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药管理、中医药服务监管等重要职责。于文明曾任该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长期处于关键岗位,本应致力于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却背离初心使命,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权钱交易的筹码。案件的查办和审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医药领域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近年来,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药品审批、监管等关键环节成为监督重点。于文明受贿案一审宣判再次警示:权力无论大小,都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药品注册审批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事项,必须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强化对“关键少数”特别是审批监管岗位的监督管理,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风险。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于文明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6344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在依法认定其构成受贿罪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于文明案一审宣判,是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腐败的又一典型案例。它向全社会传递出强烈信号: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医药领域绝不是法外之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手握审批、监管权力的“关键少数”,必须时刻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守住药品安全和群众健康的底线,维护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