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规4月正式落地:严打“回流药”与诱导骗保,守好群众“救命钱”
2026-04-15

2026年4月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国家医保局近日对该细则作出权威解读,明确以更精细的操作标准、更严厉的打击手段,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细化违法认定,破解“主观故意”取证难

过去五年,全国医保部门通过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回资金约1200亿元,智能监管挽回损失95亿元,监管“宽松软”局面初步扭转。但实践中,欺诈骗保的“主观故意”往往难以直接取证。新出台的细则为此确立了“客观行为推定”原则——只要医药机构或个人存在诱导住院、虚假宣传、赠送财物等客观行为,即可推定为骗保,除非能自证清白。

 

同时,细则对DRG/DIP付费改革中出现的“高套病组”、篡改病例分型等新型违规行为,也明确了认定和处罚依据,填补了制度空白。

 

重拳打击“回流药”与诱导住院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指出,细则针对典型突出问题划出红线。一是严打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送米面油”等方式诱导就医骗保,此类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欺诈骗保。二是重点斩断倒卖“回流药”黑色链条:医药机构组织收购倒卖医保药品的,认定为骗保;药贩子长期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同样以骗保论处。三是明确医务人员在明知他人骗保时仍配合开药(如不核对多张医保凭证),属于“协助他人冒名就医”,将被追责。

 

对于参保人员,细则规定:转卖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或超量购药转卖,均可认定为骗保。此外,药品追溯码正式成为执法取证依据,为精准打击“回流药”提供技术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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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与信用管理并举

在严厉惩处骗保的同时,细则也体现宽严相济。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的,可免予处罚。

 

信用管理方面,2025年起已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实施“驾照式记分”,暂停或记分处理一批违规人员。细则进一步要求建立参保人员分级信用管理机制,根据违法情节采取法治教育、限制就医范围、加强审核等措施,实现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治理效果。

 

国家医保局表示,下一步将推动监管从“个案处理”向“系统治理”升级,以科技赋能、制度完善,坚决把每一分“看病钱”都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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